内容概括
欧盟《毁林条例》(EU) 2023/1115经(EU) 2024/3234与(EU) 2025/2650两次延期,现行适用日期为2026年12月30日;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作为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设立、且产品不属(EU) No 995/2010附件所列的经营者,适用日期为2027年6月30日。2026年9月18日生效的委托条例(EU) 2026/2102重写附件I:新增咖啡提取物香精浓缩物(2101 11 00)、冷冻牛舌(ex 0206 21 00)与棕榈油脂化学品等条目(标注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移除牛革等条目。本文按欧盟官方公报条文整理时间线与核对要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条例管什么:七类商品与三道门槛
《毁林条例》(EU) 2023/1115针对牛(cattle)、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和木材七类相关商品,以及附件I所列的含有、喂养或使用这些商品的相关产品,规范其在欧盟市场的投放、供应与出口[1]。条例第3条设下三道条件:相关商品与相关产品必须(a)零毁林、(b)按生产国相关法律生产、(c)按本条例相关条款要求由尽职调查声明或简化声明覆盖,否则不得投放、供应或出口[1][3]。
“零毁林”的判定以2020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相关产品所含有、喂养或使用的商品,须产自该日期之后未发生毁林的土地;木质产品还要求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未因采伐引发森林退化[1](条例第2条第13点)。
经营者须在投放或出口前依第8条行使尽职调查(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缓解),并依第12条第1款建立并维护尽职调查体系;第9条规定须收集的信息(含产品描述、数量、生产国、地块地理定位等),按第10条评估风险、按第11条采取缓解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尽职调查声明[1]。

二、适用日期改了三版:现行两个日期
原版(EU) 2023/1115第38条把主要义务的适用日期定为2024年12月30日,微/小型经营者顺延至2025年6月30日[1]。第一次修正(EU) 2024/3234把这两个日期各推迟12个月,改为2025年12月30日与2026年6月30日(后者适用于2020年12月31日前已作为微/小型企业设立的经营者)[2]。
现行文本由(EU) 2025/2650确定(2025年12月19日通过、12月23日公布、12月26日生效)[3]。其第1条第25点替换后的第38条规定:第3至13条、第16至24条、第26条、第31条和第32条自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3]。
分档顺延只限一个明确范围:除属于(EU) No 995/2010(欧盟木材条例,EUTR)附件所列产品外,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作为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设立(Directive 2013/34/EU第3条第1款或第2款第1段意义下,不分法律形式)的经营者,上述条文自2027年6月30日起适用[3]。
注意三点:一是身份须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如此设立”,不是现在规模小就自动适用;二是例外按产品是否列入EUTR附件判断,与产品相关者适用2026年12月30日,不能概括为企业“过去受EUTR监管”;三是大中型经营者按第38条第2款的一般适用日期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2026/2102新增条目标注的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的日期按该条目标注执行,不因一般日期提前)[3][4]。
EUTR废止安排同步改写:EUTR自2026年12月30日起废止;但对其第2条第(a)点定义的、2023年6月29日前生产并自2026年12月30日起投放市场的木材及木制品,EUTR继续适用至2029年12月31日;该类产品自2029年12月31日起投放市场的,须符合(EU) 2023/1115第3条[3]。这只是一条针对指定产品的窄过渡,不是全体木材或全部企业的缓冲期。

三、2025/2650引入的职责分层:下游经营者与小微初级经营者
(EU) 2025/2650在“经营者”之外新增两类主体并重排义务:一是“下游经营者”(downstream operator),指在商业活动中投放或出口全部由尽职调查声明或简化声明覆盖的相关产品制成之相关产品的人;二是“小微初级经营者”(micro or small primary operator),指设立在按第29条被列为低风险的国家、且自行在该国种植、收获、取得或饲养相关商品的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含特定超标但相关业务部分不超限的经营者)[3]。
义务分层要点:下游经营者与非SME贸易商一般不再逐笔核实尽职调查是否已行使、也不提交尽职调查声明,但非SME下游经营者与非SME贸易商须在信息系统注册,供应链中首个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仍须收集并保存尽职调查声明参考号或小微初级经营者声明标识;但第5条第6款保留两层触发:非SME下游经营者与非SME贸易商获知相关信息表明产品不合规的,在投放、供应或出口前须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属于有根据疑虑的,还须核实尽职调查是否已行使,且除非核实表明无风险或仅可忽略风险,否则不得投放、供应或出口[3]。
小微初级经营者免于履行第4条第2款、第4条第3款第二句与第4条第4款(c)项,改为在投放或出口前于信息系统提交一次性简化声明并获得声明标识;其地块地理定位可用能明确对应地理位置的地块或饲养场邮政地址替代[3]。简化声明的内容清单列于条例新增的附件III[3]。
检查与处罚按风险档设量化目标:成员国年度检查至少覆盖标准风险国产品的经营者(非SME下游经营者与非SME贸易商同计)的3%;高风险国为经营者的9%及相关商品数量的9%;低风险国为1%[3]。罚则方面,对法人罚款上限至少为其上一财务年度欧盟境内总营业额的4%,并可视情况提高以超过所获经济利益[3]。
时间点补充:一般性审查由委员会在2030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此后至少每5年一次;简化审查报告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与海关单窗口衔接的电子接口不晚于2029年12月1日就绪[3]。
四、2026/2102重写附件I:新增、移除与“ex”限定
委托条例(EU) 2026/2102于2026年7月13日通过、9月17日公布、9月18日生效,全面修订附件I清单[4]。其性质是改清单,不是改适用日期:只有明确标注“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的新增条目才按该日期适用;移除、澄清与原有覆盖产品的处理按各自条文,不能归为统一延期[4]。
新增条目(均标注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2101 11 00咖啡提取物、香精和浓缩物(法定范围是extracts, essences and concentrates of coffee,即咖啡提取物类,不单指速溶咖啡一种形态);ex 0206 21 00冷冻牛舌;以及一批标注“使用油棕合成/制成”的棕榈油脂化学品与相关制品(如ex 1516 20、ex 1518 00、ex 1520 00、ex 2905 16、ex 2915 39、ex 2916 15、ex 3401 11 00、ex 3401 20、ex 3824 99、ex 3907 29等)[4]。
咖啡豆(0901)本身仍在原附件I清单内,按第38条主日期适用(大中型经营者2026年12月30日、符合第38条第3款条件的小微经营者2027年6月30日)[4][1]。
移除条目:ex 4101、ex 4104、ex 4107所列牛生皮、皮革;ex 4010输送带及传动带;ex 4016其他硫化橡胶制品[4]。
限缩条目:ex 4012翻新/旧轮胎整体条目改为ex 4012 90 30“轮胎胎面(tyre treads)”,即保留的是新橡胶胎面,不是翻新胎整体[4];1201大豆条目改为1201 90 00“其他大豆”,保留的是播种用以外的大豆,播种用大豆被移出;ex 9401改为仅列木质座椅及其部件的具体编码,飞机座椅与机动车座椅移出;0102 21/0102 29活牛改为ex 0102活牛[4]。
物种澄清(附件表格注释):牛仅限Bos属及其亚属Bos、Bibos、Novibos、Poephagus,不含水牛(Syncerus属)与野牛(Bison属);油棕为Elaeis spp.(含几内亚油棕),不含babassu(Attalea spp.);橡胶为Hevea brasiliensis,不含balata、gutta-percha、guayule、chicle等由其他物种产出的天然树胶及合成橡胶制品;木材项下产品若由竹、藤及其他木质性材料制成则不在范围内[4]。
五、边界条件逐条看:样品、检测、包装、医药制造
样品(注释5(a)):价值与数量微小、仅用于招揽其代表商品订单,且展示方式与数量排除了订购以外用途的样品,不适用本条例[4]。
检验/分析/测试用产品(注释5(b)):用于确定成分、质量或其他技术特征的产品,在检验分析测试中被完全消耗或销毁,或仅为履行相关法律/合同义务而被保留或退回的,不适用本条例[4]。
包装:作为产品单独投放或出口的包装材料仍可能落在范围内;排除仅限“专用于承载、保护或携带另一投放/出口产品并随同该产品呈现”的包装材料与容器——其中一次性包装自该用途起排除;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自其实际用于该用途之时起及以后排除(木材4415条目及纸浆纸张条目的注释分别注明)[4]。不能概括为随同其他产品即排除。
医药制造:多项油棕衍生物条目注明“不适用于在人用或兽用医药产品制造范围内使用的部分”(Directive 2001/83/EC、Regulation (EC) No 726/2004、Regulation (EU) 2019/6范围内),是限定“用于医药产品制造的程度”,不是整类豁免[4]。
废物与二手:若干条目注明不适用于Directive 2008/98/EC第3条第(1)点定义的废物,或注明不含二手产品/旧货;这些注明逐税号存在,应核对具体编码,不能写为普遍豁免[4]。
六、对中国出口商的核对清单
第一步,定日期:确认自己在供应链中的身份(经营者、下游经营者、贸易商)与规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作为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设立、且产品不属EUTR附件的,适用2027年6月30日,否则按第38条第2款的一般适用日期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2026/2102新增条目标注的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的日期按标注执行)[3]。
第二步,映射产品:按2026/2102修订后的附件I逐税号核对,注意ex条目的“仅当使用相关商品时才适用”与物种注释(竹藤排除、Bos/Elaeis/Hevea限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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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备数据:为欧盟进口商的尽职调查准备生产国、地块地理定位(经纬度至少6位小数;用于牛以外相关商品生产且面积超过4公顷的地块用多边形;牛类对应其曾饲养的全部场所)与合法性证据;欧盟进口商提交的尽职调查声明参考号需要沿供应链传递给首个下游经营者或贸易商[1][3]。
第四步,核档级:按生产国在第29条三档基准中的档位判断检查密度与简化尽职调查可能;初始清单由(EU) 2025/1093确立,企业应查委员会公布的最新清单(本稿未取得该条例附件清单正文,不在此点名任何国家档级)[6][7]。
第五步,盯动态:一般性审查2030年6月30日前;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前应提交简化审查报告;信息系统与简化声明流程以委员会实施页的最新指引为准[3][5]。
| 事项 | 依据条文 | 内容/日期 |
|---|---|---|
| 七类商品 | (EU) 2023/1115 第1条、第2条第1点 | 牛、可可、咖啡、油棕、橡胶、大豆、木材 |
| 三道投放条件 | 第3条 | 零毁林+按生产国法律生产+按相关条款由尽职调查声明或简化声明覆盖(第3条(c)经2025/2650第1条(2)修正) |
| 截止日 | 第2条第13点 | 2020年12月31日之后未毁林;木质另要求未引发森林退化 |
| 原适用日期 | 2023/1115 原第38条 | 2024-12-30;微/小型2025-06-30(已废止) |
| 第一次延期 | (EU) 2024/3234 | 2025-12-30;2020-12-31前设立的微/小型2026-06-30(已废止) |
| 现行适用日期 | (EU) 2025/2650 第1条(25)替换后的第38条 | 2026-12-30;截至2024-12-31作为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设立、且产品不属EUTR附件者2027-06-30 |
| EUTR废止与过渡 | (EU) 2025/2650 第1条(24)替换后的第37条 | EUTR自2026-12-30废止;2023-06-29前生产并自2026-12-30投放的EUTR木材及木制品沿用至2029-12-31 |
| 检查比例 | (EU) 2025/2650 第1条(10)(d)替换后的第16条第8-10款 | 标准风险3%、高风险9%(经营者及数量)、低风险1% |
| 罚则上限 | (EU) 2025/2650 第1条(16)(b)替换后的第25条第2款(a) | 法人罚款上限至少为上一财务年度欧盟境内总营业额4%,必要时提高 |
| 一般性审查 | (EU) 2025/2650 第1条(22)替换后的第34条 | 2030-06-30前,此后至少每5年;简化审查报告2026-04-30前 |
| 附件I重写 | (EU) 2026/2102 第1条、第2条及附件 | 2026-09-18生效;新增条目标注自2027-12-30起适用;移除/限定按条文 |
表格全部条目以所引条文原文为据;条文编号为修正后的现行编号。2025/1093附件国家清单正文未取得,本表不列任何国家档级。
常见问题
我的公司现在规模很小,是否自动适用2027年6月30日?
不是自动。现行第38条第3款要求:属于Directive 2013/34/EU第3条第1款或第2款第1段意义的自然人或微/小型企业,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如此设立;同时产品不属EUTR附件所列产品[3]。满足全部条件才适用2027年6月30日,其余主体按第38条第2款的一般适用日期2026年12月30日起适用;2026/2102标注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的新增条目按该条目标注执行[3][4]。
2029年12月31日前是不是所有木材都有过渡期?
不是。过渡只覆盖EUTR第2条第(a)点定义的、2023年6月29日前生产并自2026年12月30日起投放市场的木材及木制品,这些产品沿用EUTR至2029年12月31日;其他木材及木制品按(EU) 2023/1115第38条的主日期适用[3]。
速溶咖啡(咖啡提取物)什么时候需要履行义务?
2101 11 00咖啡提取物、香精和浓缩物是2026/2102新增条目,标注自2027年12月30日起适用;而咖啡豆(0901)本就在原附件I内,按主日期2026年12月30日(或满足条件的小微经营者2027年6月30日)适用[4][1]。
业务问题思考
业务问题1:企业如何按2024年12月31日设立身份、Directive 2013/34/EU规模标准与产品是否属EUTR附件三个条件,逐项确定自己的适用日期并写入合规计划?
业务问题2:木制品出口商怎样同时梳理EUTR过渡(2023年6月29日前生产并自2026年12月30日投放的窄范围)与EUDR主日期两条线,避免把过渡条款误当全体缓冲期?
业务问题3:附件I改为大量“ex”条目并加入物种与边界注释后,出口企业如何按“仅当使用相关商品时才适用”的原则重做税号映射,并处理竹藤产品、样品、检测品与随货包装的边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