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阿联酋列入出口管制最紧密伙伴国-灵动谷外贸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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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括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发布最终规则,自2026年7月10日起将阿联酋从D:3、D:4国家组移除并加入A:5国家组。阿联酋由此获得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资格,特定先进计算芯片可向获批实体出口,火箭系统及无人机相关最终用途限制不再适用于阿联酋。G42、Core42等获批实体的STA资格设有270天期限,MGX的半导体出口许可申请将获有利审查。

国家组调整与最终用途限制解除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最终规则,立即生效地将阿联酋从国家组D:3和D:4中移除,并加入国家组A:5。这一新的国家组指定使因化学、生物或导弹技术原因受管控的物项出口,有资格适用此前阿联酋在原国家组分类下无法获得的许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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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EAR第744.3条中的最终用途限制不再适用于对阿联酋的出口。该条款此前规定,当出口商知悉物项将用于火箭系统(包括弹道导弹、太空运载火箭和探空火箭)或航程至少300公里的无人机的设计、开发、生产、运行、安装、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时,须申请出口许可。现在出口商可在不依据744.3条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出口用于此类无人机的物项,前提是该物项不因ECCN或其他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管控而另行需要许可。

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及获批实体

阿联酋新获得许可例外战略贸易授权(STA)的资格,但须遵守15 C.F.R. 740.20(c)(2)规定的限制。根据STA,特定合格物项可向阿联酋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让,前提是最终收货人及所有最终用户均为第740部分补充文件第8号所列的获批实体。阿联酋政府及获批商业实体现可接收因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核不扩散、地区稳定、犯罪控制及重要物项等原因受管控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让,包括对阿联酋国民的视同出口和视同再出口。

STA许可例外要求交易所有当事方(包括最终收货人)均为获批商业实体或阿联酋政府。此处“阿联酋政府”包括国防部和武装部队,但不包括国有公司或阿联酋政府机构的承包商和受让人。目前补充文件第8号列明的获批阿联酋商业实体包括Group 42 Holding Ltd(G42)和Core42 Technology Projects LLC(Core42)。这两家实体的STA资格设有时间限制:自2026年7月10日起270天后到期,除非这些公司成为美国公司,否则须依据15 C.F.R. 748.3(c)提交咨询意见请求以申请延续资格。

先进计算物项许可例外与MGX审查立场

最终规则还包含一项针对先进计算物项的新许可例外,授权向阿联酋出口先进半导体芯片,但仅限向补充文件第8号所列获批方出口,框架与STA类似。BIS将继续对向未列入补充文件第8号的阿联酋当事方出口先进芯片执行许可要求。阿联酋境内商业实体(包括总部位于美国的AI公司)可依据15 C.F.R. 748.3(c)提交咨询意见请求,BIS将逐案评估补充文件第8号获批实体地位的申请。

补充文件第8号第(c)段还列明了若干预先确定的受信任最终用户,即某些总部位于美国的AI公司的子公司,这些实体可在无许可情况下接收先进计算物项,也可接收符合STA许可例外条件的其他物项。BIS在最终规则中特别指出,对阿联酋总部公司MGX向阿联酋出口半导体和服务器的许可申请将给予有利审查。最终规则提醒业界,许可例外资格并不免除遵守15 C.F.R.第744部分所载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限制的义务。

项目 数值 说明
原国家组 D:3、D:4 阿联酋被移出的原分类
新国家组 A:5 阿联酋被加入的新分类
STA获批实体资格期限 270天 自2026年7月10日起算,适用于G42和Core42
无人机航程门槛 至少300公里 原744.3条限制涉及的无人机能力标准
生效日期 2026年7月10日 最终规则生效时间

获批实体名单见15 C.F.R.第740部分补充文件第8号;MGX许可申请获有利审查为BIS在最终规则中的政策表态,非自动批准。

常见问题

美国将阿联酋从D:3、D:4国家组移除并加入A:5国家组后,阿联酋在出口管制方面获得了哪些具体变化?

阿联酋自2026年7月10日起不再受火箭系统和航程至少300公里无人机相关最终用途限制,并可适用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向获批实体出口特定先进计算芯片。

阿联酋的G42和Core42等获批实体在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下的资格是否有期限限制?

有期限限制,这两家实体的STA资格自2026年7月10日起270天后到期,除非它们成为美国公司,否则须提交咨询意见请求申请延续资格。

美国对阿联酋MGX公司的半导体出口许可申请采取了什么特殊政策?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最终规则中明确表示,对阿联酋总部公司MGX向阿联酋出口半导体和服务器的许可申请将给予有利审查。

业务问题思考

业务问题1:阿联酋被移出D:3、D:4国家组并加入A:5国家组,对向阿联酋出口火箭系统和无人机相关物项的企业有什么直接影响?

编辑建议:出口商不再需要依据EAR第744.3条为用于火箭系统或航程至少300公里无人机的物项申请出口许可,除非该物项因ECCN或其他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管控而另行需要许可。

业务问题2:根据新规则,哪些阿联酋实体可以接收先进计算物项而不需要单独出口许可?

编辑建议:只有列入补充文件第8号的获批实体,如G42、Core42以及某些总部位于美国的AI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在无许可情况下接收先进计算物项。

业务问题3:阿联酋企业如果想获得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下的获批实体地位,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编辑建议:阿联酋境内商业实体可依据15 C.F.R. 748.3(c)提交咨询意见请求,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将逐案评估补充文件第8号获批实体地位的申请。

文章来源与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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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lobal Trade and Sanctions Law · 发布日期未明确 · 美国将阿联酋列入出口管制最紧密伙伴国最终规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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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撰写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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